离婚纠纷中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是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为原则(有利原则)。而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只有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存在不利小孩成长的事由,才能考虑对小孩的抚养关系进行变更(不利原则)。离婚纠纷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中都会涉及子女抚养问题,但审查侧重点却不同。在离婚诉讼中,法院裁判由谁抚养孩子要遵循抚养有利原则,即由谁直接抚养孩子对其今后的成长、学习、生活更为有利。同时,法院既要从双方的品德性情、教育和健康状况、家庭及亲友环境、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各方面作出综合判断,又要兼顾男女双方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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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涉及到的法律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4、《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离婚纠纷涉及的方面是:是否达到法定解除婚姻条件;财产分割问题;债务承担问题;孩子抚养权问题。离婚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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