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协议的主体要件:协议或协同行为由多个独立主体构成 主体是经营者、行业协会(经营者利益代表者)、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垄断协议必须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具有“多个主体共同行为”的特征,从而与由单个经营者所实施的市场垄断行为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区别开来。同时,法律还强调参加联合的主体应是在事实上具有独立性的主体,即要求联合者在事实上具有独立决策能力。否则不能认定为限制竞争行为的联合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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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典型的纵向垄断协议有: (1)维持转售价格协议主要包括两类: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的协议,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协议; (2)独家销售协议; (3)独家购买协议; (4)选择性销售协议; (5)特许权协议; (6)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2、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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