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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

2020-09-03 18:3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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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3 回复

专业分析:

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实际操作中,想规避招标的招标人出于各种目的,想方设法钻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空子,采取各种手段,使项目达不到强制招标的规模要求,从而实现直接发包的目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一是肢解项目。建设单位将项目肢解为各种子项,各子项的造价或预算低于招标限额,从而规避招标。如:将办公楼装修工程肢解为楼地面装修、吊顶;将信息化建设项目肢解为一个个单个设备及软件系统采购。二是项目变更、调整。如:建设单位先将工程总造价降低到招标限额以下,直接发包确定施工单位后,再进行项目调整,最后按实结算,工程结算造价往往大大超过招标限额。三是签订小额合同。招标人与施工方签订合同的合同额达不到招标规模,然后通过不断续签合同以达到规避招标的目的。在现实中还有一些招标人借政府重点项目、开发区项目、招商引资项目、形象工程之名,不招标而直接确定承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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