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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股东权利的法律责任为: 1、滥用股东权利和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给公司或者其它股东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 2、具有上述情形,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滥用股东权利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人与股东的债务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债务时,用公司资产清偿,公司资不抵债宣告破产,公司债权人不得要求股东用个人财产清偿公司债务。股东对公司负责,却不对公司的债务负责,股东对公司的责任仅限于支付认购的出资,其个人财产独立。公司在偿还债务时可用股东的出资来偿还,股东的出资属于公司所有,而不是股东所有,公司是独立于股东的主体。股东的有限责任是针对公司的,而不是针对公司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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