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工伤损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应该按照以下的程序处理: 1、进行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于1年内提出申请。 2、对工伤认定不符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3、伤情相对稳定后,如果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内容包括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 4、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5、根据伤残鉴定的等级,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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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工伤职工、职工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一、处理依据:进行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的主要依据有四个方面:质量问题的实况资料;具有法律效力的,得到有关当事各方认可的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材料或设备购销合同以及监理合同或分包合同等合同文件;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和相关的建设法规。 二、处理程序 1、当发生工程问题时,监理工程师首先应判断其严重程度。对可以通过返修或返工弥补的质量可签发《监理通知》,责成施工单位写出质量问题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方案,填写〈监理通知回复单〉,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批复承包单位处理,必要时应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认可,处理结果应重新进行验收。 2、对需要加固补强的质量问题,或质量问题的存在下道工序和分项工程的质量时,应签发〈工程暂停令〉,指令施工单位停止有质量问题部位和其有关部位及下道工序的施工。必要时,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防护措施,责成施工单位写出质量问题调查报告,由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征得建设单位同意,批复承包单位处理。处理结果应重新进行验收。 3、施工单位接到〈监理通知〉后,在监理工程师的组织参与下,尽快进行质量问题调查并完成报告编写。调查的主要目的是明确质量问题的范围、程度、影响和原因,为问题处理提供依据,调查应力求全面、详细、客观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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