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机动车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理登记的场所公示。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机动车登记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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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有这些情形需要向车管所变更登记: 1、改变车身颜色或者更换发动机以及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2、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3、车辆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的; 4、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机动车向管理处申请变更登记情形如下: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车架;质量问题更换车辆;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处管辖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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