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条文规定:第四百一十三条,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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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行为人和走私动植物、动植物制品的犯罪分子相互勾结,伪造检疫结果,协助走私的,要以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等进行定罪量刑;第二、如果检疫机关的非检疫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指使别人伪造检疫结果的,会构成本罪的共犯。
我国刑法对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概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一般是指,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在检疫的过程中,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触犯了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犯罪嫌疑人,都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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