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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动植物检疫机构的正常活动。不正当行为严重干扰了国家动植物检疫法,法规的顺利实施,损害了国家动植物检疫机构...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刑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是指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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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为人与走私动植物、动植物制品的犯罪分子勾结,伪造检疫结果帮助走私的,应当以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等处罚原则。(二)检疫机关的非检疫人员如果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指使他人伪造检疫结果的,则可构成本罪的共犯。
根据《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法》规定,如果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人员询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疫出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的立案标准: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试行)》的规定,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是指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和检验检疫机构从事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 国家检验检疫部门 在动植物检疫过程中,检验检疫机构从事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涉嫌, 为徇私舞弊、个人利益,伪造、变造检疫文件、印章、标志、印章作虚假证明或者出具虚假结论, 包括不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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