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合同的构成:1.约首。是指合同的序言部分,其中包括合同的名称、订约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要求写明全称)。除此之外,在合同序言部分常常写明双方订立合同的意愿和执行合同的保证。该序言对双方均具约束力。因此,在规定该序言时,应慎加考虑。2.本文。这是合同的主体部分,具体列明各项交易的条件或条款,如品名、品质规格、数量、单价、包装、交货时间与地点、运输与保险条件、支付方式以及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条款等。这些条款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3.约尾。一般列明合同的份数,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订约的时间和地点及生效的时间。我国的出口合同的订约地点一般都写在我国。有时,有的合同将“订约时间和地点”在约首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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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形式的合同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订立合同的,视为书面形式。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合同形式一般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及其他形式。当事人可以选择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来订立合同。法律规定需要使用固定形式却没有不使用的,那合同可能会被认定是无效合同。口头形式一般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口头的方式约定合同内容,不用任何文字的内容来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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