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
1、一般书面形式。
是指用文字来进行意思表示,如书面合同,
授权委托书,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行为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等。
2、特殊书面形式。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获得国家有关机关承认的文字记载形式。
包括:
(1)、公证形式。
(2)、鉴证形式。
(3)、见证形式。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1)、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2)、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