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车主负连带责任的情形: 一、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无过错且对机动车不享有“运行利益”和“运行支配”,故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车辆买卖合同成立并交付后,虽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不阻碍车辆所有权的转移,只是违反相关行政法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故原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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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由实际的驾驶人员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车主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的,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如车主将车租赁给吸毒、醉酒或者无驾照的人造成交通事故的。
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的,依法应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共同担责。如果只有在挂靠车辆一方对发生的交通事故有责任的情况下,才能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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