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经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依法规定的工伤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患职业病病情加重的,视同工伤复发。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的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领取全部工伤保险待遇的,经用人单位同意,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由人单位按照下列标准一次性计发伤残津贴、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补助金: (一)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每月伤残津贴标准乘12个月为基数,按15年一次性计发伤残津贴; (二)以用人单位当年应当为工伤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金额为基数,按15年一次性计发医疗补助金; (三)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给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经鉴定需要生活护理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每月标准乘12个月为基数,按15年一次性计发生活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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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十级伤残复发,生活不能自理的,所需要的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可以享受待遇医疗费,误工费,停工留薪待待遇,一次伤残补助金、护理费、伤残津贴和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就业补助和医疗补助等。具体金额需要依据工伤等级和缴费工资详细计算。另外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
工伤十级伤残以后复发,生活不能自理的,所需要的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可以享受待遇医疗费,误工费,停工留薪待待遇,一次伤残补助金、护理费、伤残津贴和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就业补助和医疗补助等。具体金额需要依据工伤等级和缴费工资详细计算。另外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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