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承认,找劳动部门处理。工伤治疗期间不得解除劳合同,工伤治疗期间工资要正常发放。《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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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认同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劳动者可以通过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以及诉讼请求用人单位履行相关义务。如果员工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用人单位应该认可工伤认定书并且依法赔偿员工。
公司不认工伤,劳动者可以在事故发生后一年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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