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物业管理纠纷成因有哪些? 1、物业管理企业的不规范行为使该行来年于比较被动的局面。有少部分物业管理企业素质不高,缺乏现代化物业管理技能,日常工作中不能按合同、制度办事,工作方法简单,态度生硬,使一些本可以协商解决的矛盾激化。 2、物业管理工作作为一种商品消费观尚未完全确立,虽部分业主已感受到了物业管理新体制的优越性,但也有部分业主还未真正理解物业管理,造成了对物业管理企业绝对服务和无限责任意识的扩张。有部分业主把本应由自己承担的经济义务、应由政府承担的治安职能、应由公用事业企业承担的经营管理职能都归结为物业管理责任。 3、现行物业管理法律制度及配套文件尚不健全。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设计上存在局限性,使业主大会的运作出协调成本高,沟通过程难的缺陷,由于缺乏对业主委员会的有效制约和监督,民主协商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没有得到充分体现。 4、开发遗留问题造成众多物业管理纠纷。目前物业管理纠纷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开发建设遗留问题所引起,主要表现在:规划变更引起居住环境的改变;开发单位未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物管配套设施;小区配套设施权属不明,如地下车库、物管用房等,工程完工,开发企业撤走后,问题甩给了物管公司,从而造成了物管企业与业主的诸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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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存在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客观方面主要是受办公条件、经费保障、警力等条件制约,一些规定难以落实。一是根据《河津市公安局涉案物品管理规定》,各单位应当设置涉案物品保管中心,基层派出所应当设置涉案物品保管室,目前我局有涉案物品保管中心,但个别派出所受办公场所条件限制,虽有相应的保管室,但因房间面积较小,条件较差,有待进一步完善。二是思想认识存在偏差。少数基层单位领导认为办案在实体、程序方面没有问题,执法就算合格。对于涉案财物管理在办案工作中的作用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要求不到位。存在重业务、轻财物管理的思想。少数民警执法理念没有根本转变,认为公安机关就是管理机关,人民警察就是“管人的官”,处理涉案财物以自己的办案习惯为准。于公安业务繁重,人员紧张,疲于应付各种业务考核检查,对执法质量抓得很紧,而放松了对执法环节财物的管理;有的基层单位由于经费紧张,对于一些赌博、卖淫嫖娼案件涉案款项能扣押的则先行扣押,而忽视了扣押款项的合法性、合规性,致使扣押的财物一时无法及时处理,造成了长期挂账。三是根据上级部门规定,各单位应当为涉案物品保管中心确定一名负责人和至少二名专职保管员。派出所以及其他办案部门应当确定至少一名专职保管员,负责涉案物品保管室的日常管理工作,但目前受警力限制,各单位均的专职保管员均由治安内勤或者材料内勤兼任。 主观方面:一是个别民警执法观念淡薄,认为案件上扣押保证金有利于案件的调解,当事人投诉了就退,不投诉就先放一放,“打擦边球”。二是个别办案民警对涉案财物管理思想上不够重视,在执法观念上存在着一些模糊的认识,认为只要不往自己口袋拿,就不会有问题。有的认为扣押物品价值不高,懒得办理扣押手续;三是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对一些价值不高、长期无人领取的涉案财物思想上不够重视,保管不当。四是不排除有极个别民警受经济利益驱动,从办案中捞取好处,谋求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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