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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员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出具事故报告及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员工本人或亲属可向属地参保或企业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个人申请工伤认定须携以下材料: 2、员工和用人单位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 3、《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 4、员工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或工卡) 5、员工或用人单位伤(亡)事故情况材料(如实叙述事故发生经过) 6、有关旁证材料(如目击证人书面证明材料现场记录、照片、口供记录等) 7、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常住地址证明材料等(属交通事故的) 8、工伤认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9、受伤员工委托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属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需要以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同时还要结合不同情形,附具相关证明,具体包括: (一)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一)、 (二)、 (五)项情形的,附具伤害事故证明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证明; (二)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三)项情形的,附具意外伤害证明或者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三)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六)项情形的,附具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四)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情形的,附具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记录; (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 (二)项情形的,附具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 (六)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情形的,附具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出具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职工死亡的,应当同时附具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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