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土地实行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取消市、县人民政府征用土地的审批权。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的权限是: (1)征用基本农田。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外,其他建设都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因此规定征用基本农田需报国务院批准。 (2)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 (3)征用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上。其他土地指耕地以外的土地,包括林地、草地、养殖水面、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的权限是: (1)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低于35公顷。 (2)征用其他土地低于70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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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审批程序如下: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五公顷以上;其他超过七十公顷的土地。新增征用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征用农用地的时候,应该要按照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分前后衔接的两大块,即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实施程序。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 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 1、发布征地公告;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6、土地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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