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则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应得工资应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加班费,只要属于工资范畴的货币性收入,都应列入应得工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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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经济补偿金的2倍向员工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来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其中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员工的月工资高于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最高支付年限不能超过12年。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具体规定如下: 1、按照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按上述标准双倍补偿,其他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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