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在农村所购买的房屋不能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如果与出卖方因房屋发生纠纷时,房屋买卖关系将被确认无效。 我国《土地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即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2条进一步指出,“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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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签订时首先要确认签订方是否有权利签订合同,如果不确认对方身份,很可能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需要真正的房屋所有人对合同进行追认合同才正式有效,如果所有人不追认,则合同无效。农村房屋有其特殊性,买卖只能在同一村集体的成员中进行。
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有: 1、卖方没有房屋权属证明,以较低的价格将其农房出卖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在买卖合同签订后,买方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或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屋产权。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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