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房地产税免税规定有哪些的问题, 1、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和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也可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缴房产税。 2、经过有关部门鉴定停止使用的毁损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免征房产税。 3、为了鼓励利用地下人防工程,对于作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暂免征收房产税。 4、为了照顾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可以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时期内免征房产税。 5、企业停产、关闭后,原有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但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纳税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经营,应当依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6、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理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7、按照财税[2000]125号文件规定,对于企业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向职工出售的自有住房,免征房产税。 另外,按照规定,企业缴纳城市房产税确实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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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房产税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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