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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时限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当场作出或不具备制作条件的,三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间规定如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从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逃逸案件应在查获交通事故车辆和驾驶员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在互联网上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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