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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情况,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自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人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因交通事故当事人处于抢救或者昏迷状态等特殊原因,无法收集当事人证据、且无其他证据佐证交通事故事实时,经过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比准,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可中止计算,但中止的时间最长不超过2个月 5、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不明但其他事实基本清楚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并认定事故责任,身份不明者可以用“无名氏”等字表述。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情形不同,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期限也不相同,有以下情况: 1、一般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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