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后,应当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者、用人单位基本信息;(二)诊断结论。确诊为职业病的,应当载明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三)诊断时间。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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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职业病诊断的方式是: 1.申请提交职业病诊断申接触情况表,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诊断; 2.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3.如符合受理条件可受理立案并发出职业病诊断受理通知书; 4.由职业病诊断机构组织3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 5.根据半数以上诊断医师的一致意见形成诊断结论; 6.职业病诊断书根据诊断结论制作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职业病鉴定人对职业病鉴定结果不认同,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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