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单位拒绝开证明,可向当地安监局反映。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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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鉴定人对职业病鉴定结果不认同,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可以在收到诊断结果之日起三十天之内,向做出诊断的机构所在地的设区市级卫生部门申办鉴定。该部门组织的委员会承担职业病诊断异议的第一次鉴定,本人对委员会的鉴定不满的,可以在收到诊断鉴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原鉴定机构所在的省级卫生部门再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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