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经济关系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一种罪过心理。犯罪的间接故意具有“明知”和“放任”两个特征,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会给社会造成危害性是明知的,行为人对自己行为会给社会造成危害性采取放任的态度。这两个特征在经济犯罪的间接故意中也同时存在。现实中由间接故意构成的经济犯罪比较少,现行刑法第339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在某种情况下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例如当行为人明知自己非法处置进口废物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危及不特定公民人身健康和人身安全,行为人仍然非法处置或擅自进口固体废物,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结果发生了危害公民人身健康的严重后果。在这此种情况下,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其罪过心理应当属于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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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识因素有所不同,直接故意包括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两种情况,间接故意只有明知可能一种情形; (2)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明显不同。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即听之任之、满不在乎,容忍、同意危害结果的发生;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结果发生或明知道必然发生的情况下放任结果发生。 (3)特定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对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之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 (4)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大于间接故意。
犯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是,直接故意一般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但也可以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间接故意只能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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