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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说的是自“用工之日”而不是“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所以,只要员工向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必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关系。用人单位即使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应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如果公司不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单位未办理保险的做法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与单位协商让其补交社会保险费。如果协商不行,可以到当地的社保局和地税局投诉,寻求行政部门处理。如果社保局对投诉不处理,不作为,可以行政诉讼,起诉社保局,要求对补交社保问题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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