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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订的法律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主体是消费者,保护的核心是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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