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申请”这个申请是不存在的,只要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下达刑事拘留决定后,会对初步认为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刑事侦查。搜集证明对方犯罪的客观有效证据。在相关证据搜集完毕,公安机关认定符合起诉条件之后,会依法将相关的案卷递交检察院,由检察院审核,若,检察院审核过程之中,认为存在犯罪嫌疑,但证据尚不足,会依法退还案卷,要求警方补充侦查若,检察院审核之中,认为犯罪证据不但不足,相关证据应当难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而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认罪态度好等,亦可能会作出不起诉决定若,检察院审核之中,认定符合起诉条件,会依法提起公诉。你所说的情形,要实现只有两种可能:1、犯罪事实确实不存在,公安的刑事拘留决定是错误的,经检察机关审核后,决定不起诉2、犯罪事实确实存在,但检方经审核案卷之后,认定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认罪态度好,而做出不起诉决定。但是只要犯罪事实存在,虽然符合上述条件,是否起诉由检察院自由裁量权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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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公安机关刑事案卷立卷规范,应由上级公安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纠正,必要时,给予纪律处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故意违反规定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的; (二)违反规定采取、变更、撤销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行政拘留的; (三)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的; (五)违反规定延长羁押期限或者变相拘禁他人的; (六)违反规定采取通缉等措施或者擅自使用侦察手段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
刑事拘留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有权决定采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对于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权决定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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