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轻伤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颅脑、脊髓 5.1.3轻伤一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以上。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e)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f)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g)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h)脊髓挫裂伤。 5.1.4轻伤二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以上。 c)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以上。 d)颅骨骨折。 e)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f)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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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二级的情况: 一、颅脑、脊髓 1、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2、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3、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2以上。 4、颅骨骨折。 5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二、面部、耳廓 1、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2、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3、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4、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2以上。 5、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2以上。
轻伤鉴定是为了追究刑事责任,伤残评定时为了确定民事赔偿。可见,这是两个不同概念、两个不同的鉴定标准和程序,因此轻伤和伤残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也即:轻伤可能构成伤残也可能不构成伤残。具体的伤残等级,可向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伤残鉴定确定。伤残等级是指一个人的伤残程度,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的,一般伤残的等级伤残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一级最重。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十五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部门申请重新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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