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中国劳动法对带薪年休假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没有规定带薪年休假的休假时间及具体操作办法,而是指定由国务院制定相应的具体办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原文是这样规定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这一条明确的给予300%报酬的前提是“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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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享受带薪休假的条件: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 5、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的休假条件是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符合该条件的职工,就能享受带薪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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