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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到派出所户籍部门办理:1、出生证明;2、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不属于计划生育的,由婴儿母亲所在地镇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3、户口簿;4、其他相关材料;5、属跨年度出生未落常住户口的,向派出所申请上述材料,报市局批准;6、申请超过一个月的,要提交婴儿未随父母或父亲在其他市县入户的证明(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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