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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应当如何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机制建设

2020-10-24 13: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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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10-24 回复

专业分析:

一是建立健全各级岗位责任、营业柜组复核查点、贷款(理赔)集体审查、离任审计、公开办事程序,设立举报监督电话等制度,将各项金融业务活动纳入有效监督之中。 二是强化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工作,突出内审部门的监督和警示功能。改进审计项目的组织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方法,增强金融审计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三是建立金融机构内部岗位轮换制度。 四是加强会计、储蓄、出纳、信贷、计划、信用卡等业务部门的联系,建立信息交流与反馈制度,联系会制度,联合检查制度,落实制度的责任制和协同办案制度等。 五是贯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在内外勾结诈骗和内部盗用案件中,相当部分涉及到高层管理人员滥用职权挪用、盗用资金的问题。在当前体制下,如果金融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作案,所有的内部控制将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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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其内容包括,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建立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等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例如,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精干设置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科学配置权力,减少机构数量,简化中间层次,推行扁平化管理,形成自上而下的高效率组织体系。明确责任,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日常工作考核,建立健全奖优惩劣的制度。这些机构或者是一个行政职能机关设立的,或者是由几个行政职能机关共同组建的,或者是由同级政府牵头由几个职能部门组建的。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对内设机构有行政授权,其能在法律上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该内设机构实际上已经外化,取得了独立主体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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