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却不依据劳动法的上述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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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划定,职工每天作工的时间不能高出8个小时、平均每星期作工的时间不能高出44个小时。用人企业理当保证职工每星期起码要休息1天。如果是因生产经营需求,用人企业须和职工商议后可拉长工作时间,每天不能高出1个小时。因特殊因由须拉长工作时间的,在保证职工身体安全的情况下拉长的时间每天不能高出3小时。
《劳动法》的加班薪酬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工作日、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百分之 一百五十、百分之 二百、百分之三百的标准来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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