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基金是由每位业主每月或每季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拿出一定数量的资金,交给业主委员会委托或指定的管理人保管,并设立专门的维修基金账户,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物业区内所有物业及公共设施的维修和保养。其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并且其收取和使用也由全体业主决定。维修基金不同于物业管理费,两者有质的差别。维修基金的性质是业主按规定缴纳的专项基金,主要用于维修物业;而物业管理费是物业公司收取的服务费。物业管理公司对维修基金的收取和使用无决定权。当然,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但物业公司接受委托的,应指定专人担任基金管理的经理,并按照业主委员会的计划与方案具体操作实施。每次使用前,应书面向业主委员会报告,使用之后也应书面报告,并随物业管理费的使用情况定期向业主公告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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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出售公有住房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照购房款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点二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确定。 (1)购房人首期应按多层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的百分之二点五,高层房屋建设面积成本价的百分之三缴纳房屋维修基金。 (2)房屋出售人应一次性按多层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的百分之三,高层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的百分之四缴纳房屋维修基金。 (3)开发单位自用或出租的房屋,应根据自用、出租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本款第 (1)项、第 (2)项规定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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