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具体流程如下:第一,前往医疗机构治疗。工伤职工按规定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应当前往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先垫付,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病情稳定后转入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第二,申请认定工伤。认定申请既可由用人单位提出,也可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用人单位。 劳动者无法提供存在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据,导致无法做出工伤认定的,应中止工伤认定程序,由劳动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与该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法律程序确认劳动关系后,再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第三,申请鉴定劳动能力。工伤认定完毕后,经治疗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还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四,审核发放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应享有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待遇,造成残疾的,应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生活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根据伤残程度不同,工伤职工享有的标准和获得的补偿数额不同。造成死亡的,应享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鉴定费、交通费、营养费,根据具体实际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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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发生工伤后,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工伤赔偿,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用人单位偿还。
劳务派遣涉及到三方主体,一是用人单位,二是用工单位,三是职工,那么法定责任主体是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可知,劳务派遣单位是属于该法中所称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了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其中就列明了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此外,《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也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由此,我们可知劳务派遣单位是承担工伤保险的法定责任主体,派遣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员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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