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这个问题比较复杂,首先,1999年李某与杨某结婚后,同年房改购房,此时房产属于李某与杨某共同所有,而后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李某,但是没有办理产权登记,因此房产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即仍然是李某跟杨某共同所有。此后李某先后跟于某还有夏某的婚姻不改变婚前财产的归属,即还是李某跟杨某的共同财产。李某去世,现在有继承权的是夏某以及李某的亲生子女以及非亲生但已经形成抚育关系的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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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将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的法定公示方式,赋予登记以公信力。因此,一般而言,房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房屋所有在法律上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 但是,根据规定,利害关系人在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变更登记,还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并通过诉讼解决争议。 所以当名义登记人与实际购房人不一致时,应注重客观事实,从房屋的购买、使用等方面的证据来确定不动产的真正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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