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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原告申诉书怎么写

2022-11-10 16: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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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1-10 回复

专业分析:

是这样的 1.首部 写明标题、申诉人基本情况、案由。 (1)标题。写明“行政申诉书”。有的写为“行政申诉状”,也可以。 (2)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在申诉人之后,应用括号注明申诉人在原审中的诉讼地位。原审属一审程序的,注明是原告或者被告;原审属二审程序的,注明是上诉人或者被上诉人。在基本情况部分:申诉人是行政机关的,写明其全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申诉人是其他组织的,写明其名称,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诉人是公民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住址。 如果申诉人不只一个,则应依次将基本情况列明。 (3)案由。写明申诉人因何案,不服何法院哪一个判决(或裁定)而提出申诉。具体行文可表述为:“申诉人×××(姓名)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年度)×字第×号行政判决(或裁定),现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和理由如下:” 2.正文 写明申诉请求和理由。 (1)申诉请求。即诉讼请求,也就是说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后,经过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再次审理,申诉人对所申诉的问题要求怎样解决。怎样解决无非是要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以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 这部分应写得简明扼要,怎么要求的即怎么写,至于为什么这样要求,那是在理由部分阐述的内容,在此不必详述。 (2)申诉理由。申诉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即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无非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认为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是没有证据,还是证据不足;是偏听偏信、袒护一方,还是工作上的疏忽大意造成,是对方当事人贿赂、引诱证人作伪证造成,还是执法人员徇私枉法、滥用职权所造成。总之,要用清楚的事实,确凿的证据,来推翻原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千万不要用“想当然”来代替事实,更不能以“莫须有”的错误来指责人民法院,否则,申诉就会石沉大海,不会有结果。 ②适用法律有错误。一般地讲,“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上不正确,不全面,则肯定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但有时也会出现其他情况,如错误地引用了法律条文,或者错误地理解了法律规定的原意,等。不过,这样的情况很少出现,多数是因错误地认定了事实,引起错误地适用法律。在批驳人民法院错误地适用法律的时候,一般要首先驳正事实,然后引用有关法律、法规的全文,用立法的原意和有关这方面的司法解释,来说明怎样适用法律方为准确、恰当。 ③违反了法定的诉讼程序。就司法实践中的情况看,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况,有以下几种:①剥夺了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比如,对当事人申请回避不予理睬;当事人出示的证据不予接受;当事人要求传唤的证人不予传唤;不让当事人充分地陈述有关事实,等等。②当事人申请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不予批准。③出于袒护被诉方的目的,应当立案审理的案件而驳回起诉。④在审理过程中,对一方当事人喋喋不休的发言不予制止,言听计从,而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发言,不断诘责,甚至终止其发言。⑤对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全部接受,视为“铁的证据”,面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证据,一概不予接受,视为“虚假的材料”,等等。人民法院如果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违反了诉讼程序,就会导致出现错误的判决、裁定。在批驳人民法院违反诉讼程序问题时,也要根据事实,依据法律。不过,笔者认为,在这一方面,困难较多。因为有些违反程序的事实,不好取证。首先,法院的审哕Ⅱ人员不会作证;其次,对方当事人也不可能作证。唯一的办法是从行政诉讼的全卷宗中反映。有心机的当事人,为了下步提出申诉,在对庭审笔录签字时,将有关违反程序的问题记载于人民法院的笔录上。这就是申诉的根据。 申诉理由部分的写法,有两种:一种是将事实和理由分开写;一种是夹叙夹议的方法。即一边叙述行政纠纷的事实.一边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说理。不论是分开写还是合起来写,都应抓住关键,突出重点,具有针对性。 3.尾部 写明申诉书所递交的人民法院名称。申诉人签名或盖章,注明制作时间。附项部分的内容,一般应注明本书副本×份;书证一般指原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书等。如果有新的证据,应一并附送。如果有证人,也应注明其姓名、住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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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培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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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指行政诉讼的身份条件,在本质上是指起诉人与行政主体的行为或不作为或所争议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利害关系。我国法律、司法解释有关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主要有两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称《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 (一)项规定:“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若干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上述规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核心要素可以概括为三个:一是“认为“;二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三是“合法权益”,而司法实践中的分歧主要体现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上。“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起诉人与被诉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利益关系,这种直接利益关系是基于具体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可见,利害关系的前提是有具体的法律关系。“无利益则无诉权”是行政诉讼法的重要理念。对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能孤立地理解。《若干解释》第一条将“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排除在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之外,意味着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必定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从产生实际影响。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和《若干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起诉人必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否则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有事实根据”的要求不同,法院必须首先对起诉人有无主体资格予以严格审查。“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是指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已经或将会产生实际影响。可见,这种利害关系必须是一种已经或者必将形成的关系,不能仅是事实上、不确实的,而必须是法律上、已经确定或者必将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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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申请书,一般是指诉讼状,需写明原告的姓名、性别、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被诉行政机关的名称和地址;当事人的具体诉求;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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