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收养法规定违法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由此推导出事实收养行为当属违法收养行为,亦无法律效力。但是,收养法对事实收养行为处理的法律后果则无具体规定。按民法一般原理,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主要是恢复原状即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财产责任,但事实收养行为的法律后果却是难以恢复原状即生父母子女间的亲属关系。对此如何处理值得研究,不能简单地认为既然事实收养行为无效,其收养关系就当然不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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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1、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按照我国的规定: (1)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但送养人与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送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双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收养关系。 2、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应当经由诉讼程序办理
事实收养,是指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未办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便公开以养父母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公认,双方相互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中国承认事实收养的法律效力,并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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