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国现行的《收养法》于1992年04月01日颁布实施,后经修改,修改后的《收养法》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现行《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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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即指1992年4月1日前成立的,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收养关系,由于当时并没有规定收养的专门法律规定,所以事实收养关系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因此,对于《收养法》实施前已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当事人可以申办事实收养公证。
我国《收养法实施细则》主要由以下五个部分内容组成:1、总则的论述;2、有关收养关系的成立的论述;3、有关收养的效力的论述;4、有关收养关系的解除的论述;5、附则的论述。这一部法律自1992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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