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由此可明显得出,责任保险的标的就是被保险人的一种损害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限定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责任,从而排除被保险人自身的人身和财产遭受的损害。责任保险的设立,不仅可以保障被保险人因为履行损害赔偿责任所受的利益丧失或者损害,实现被保险人自身损害的填补,而且可以保护被保险人的致害行为的直接受害者,使受害者可以及时得到赔偿,责任保险的基础意义在于加强被保险人的赔偿能力,使被保险人的受害人能够得到切实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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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是指保险人在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负赔偿民事责任,并被提出赔偿要求时,承担赔偿责任的财产保险形式。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他人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在合同中无保险金额,而规定赔偿限额。责任保险仅承保被保险人的过失侵权民事责任,对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害不负责任,除特别约定外,通常不包括合同违约责任。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作为其他保险的组成部分或附加部分承保,不作为主要险别单独承保,如汽车保险中的第三人责任险、船舶保险中的碰撞责任险等。另一种是作为主要险别单独承保。其形式有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赔偿保险即职业责任保险等。责任保险作为一种保险形式发展较晚,19世纪后半叶开始随着近代社会为保障灾害事故受害人利益而确立。
监护人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是由被保险人的监护对象(被监护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控制或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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