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你们的性质为农村建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包工头与房主的关系不应认定为建筑工程合同而是承揽合同,双方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房主是定作人,包工头是承揽人。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定作人不承担赔偿,定作人对定作、选任、指示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农村中低层房屋的建筑并不需要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农民们愿意将房屋交给他们比较信任的有一定技术水平和建房经验的工匠来做,故要求房主必须选任具备资质的承建人是不现实的,认定房主在建房活动中是否存在定作过失或指示过失有失公平。3、以上分析,个人认为房主是定作人,包工头承揽人,房主不应该承担责任。4、包工头和受伤工作,本人认为应该属于雇主和雇工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5、受伤工人虽不是在工作中,但属于在工作场所,工作结束后进行收尾性工作等等,应该认定为在工作中受伤。有证据证明雇工自己有重大过错或故意行为,雇主应该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雇主和雇工在此情况下应该按过错比例来承担。就此案,雇工属于有经验的,长期从事农村修建工作的工人,对安全应该有注意的义务,对造成损害也有明显的过错,应该承担一半的责任。雇主也对修建场所有安全提醒与防护的义务,也有过错。从公平合理的角度来说,对半责任比较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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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先去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工伤科做工伤鉴定之后去医院治疗,保留医疗单据和相关证据,之后可以委托律师起诉处理,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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