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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经济补偿金不包含加班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加班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且加班有专门的加班费来补偿。所以,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不应包括加班费。
我国劳动法规定加班需要支付加班费,加班工资应当按以下方式计算: 1、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加点)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工作日加班工资=劳动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150% 2、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加班工资=劳动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200% 3、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加班工资=劳动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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