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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组成部分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可见,凡是符合工资组成部分的,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津贴等属于工资收入的,都应计入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
经济补偿金不包括加班费,用人单位在计算员工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经济补偿金时不应将加班工资包括在内。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的收入计入加班工资,以达到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标准的,则应将该部分加班工资计入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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