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行政拘留问题的解答:拘留所探视时间,没有具体的规定,只规定了一个月最多一次,一次不能超过一个小时,一次最多见三人。《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对外国籍人犯,少数民族人犯和聋哑人犯,还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第三十六条经办案机关同意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局、处长批准,人犯可以临时离所探视病危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案情重大和当日无法返所的人犯不准探视。探视的应当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押解和监视,并不得在所外过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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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期间的探视间隔,由实行拘留行为的公安机关自行根据情况决定,当前法律法规中暂无对此的明文规定。《看守所管理条例》,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的,被拘留人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行政拘留是可以探视的。探视的要求有:持有效身份证件,律师会见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会见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所规定的时间、区域进行,并遵守拘留所会见管理规定;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不受次数和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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