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一)未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的;(二)建立的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没有如实记录进口食品的卫生证书编号、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的;(三)建立的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保存期限少于2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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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十倍赔偿。如果能够证明进口食品的标签存在影响食品安全,而且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可以请求损失赔偿以外的十倍惩罚性赔偿。购买食品类商品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金的条件:1.确定生产或者销售的食品有缺陷(也就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2.食品因缺陷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例如消费者因为食品问题造成一定的伤害等);3.销售者主观上是对食品缺陷知情的
将涉及机动车辆的1个海关商品编码8716100000增设海关监管条件“A”,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进境检验检疫。上述调整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将涉及皮革制童鞋的4个海关商品编码 6403511190、6403519190、6403911190、6403919190,涉及牙刷的1个海关商品编码9603210000增设海关监管条件“A”,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进境检验检疫。上述调整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取消涉及卷烟产品的4个海关商品编码 2402100000、2402200000、2402900001、2402900009海关监管条件“B”,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实施出境检验检疫。上述调整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取消涉及食品添加剂的90个海关商品编码海关监管条件“B”,保留海关监管条件“A”,检验检疫部门不再实施出境检验检疫,仅实施进境检验检疫。上述调整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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