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转让出资只能基于自愿,不能强迫股东转让其出资。股东与是否有劳动关系没有关系,股东主体消亡,其权利应由其继承人继承。 公司法72条: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面可看到我国公司法巳明确规定如何转让,但公司章程可对转让有所规定,即有所限制,这个限制不能超越公司法的本身的规定,这也是国际惯例。另外,各国公司法对股权转让的规定也略有区别,如日本规定在公司设立登记前不得转让股份和禁止可能会导致垄断的股份转让等;荷兰规定某些记名股票只能转让绐荷兰人;我国台湾规定在公司设立1年内,发起人股份不得转让。部份国家还规定股权转让要经公司(或董事会)同意,而公司只有理由充分才能拒绝转让,同时解说这种限制不可过于严格,以免造成转让的不可能或极度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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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资的股东可以转让股权,只要该名股东的股权被载入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经过了工商登记的就可以转让,但是受让人在受让该股权后接替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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