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1996年6月15日国务院批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三条办理程序 1、企业按上述规定持合法、有效、齐备的材料到商务厅申报 2、商务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商务厅作出同意批复后,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进行特别清算。申报材料 1、企业权力机构、投资者或者债权人签署的要求进行特别清算的申请报告;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企业不能自行进行普通清算的证明文件; 4、企业的合同章程及其历次修改文书(条款)复印件; 5、企业的批准证书正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验资报告和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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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会破产决议(律师制作、股东签字)。 2、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公司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律师制作、盖公司章)。 4、公司职工情况(包括姓名、姓别、年龄、工作年限、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等)和安置预案(律师根据公司财务和合同档案资料制作、盖公司章)。 5、公司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律师制作、盖公司章),并附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制作)。 6、公司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制作或律师制作、盖公司章)。 7、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 8、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律师制作、盖公司章)。 9、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律师制作、盖公司章)。 10、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律师制作、盖公司章)。 11、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律师制作、盖公司章)。
需要身份证、户口、失业证明材料等以上原件复印件、照片2张。需要先办理失业证,同时认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人持《申请表》、《灵活就业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材料(一式三份)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复核,经审核无误后签字盖章(劳动保障事务所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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