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1996年6月15日国务院批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三条办理程序 1、企业按上述规定持合法、有效、齐备的材料到商务厅申报 2、商务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商务厅作出同意批复后,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进行特别清算。申报材料 1、企业权力机构、投资者或者债权人签署的要求进行特别清算的申请报告;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企业不能自行进行普通清算的证明文件; 4、企业的合同章程及其历次修改文书(条款)复印件; 5、企业的批准证书正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验资报告和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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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组备案要准备的材料有: 1、成立清算组的股东会决议文件; 2、清算组人员的名单; 3、备案申请书;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等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申请撤销清算组备案需要交以下材料: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备案申请表;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股东大会关于撤销清算组的决议;被撤销的清算组成员,负责人名单,需核对是否与上次备案一致;如果清算公告已经在报纸上发布,公司将继续经营并解散清算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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