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愿放弃社保的问题,有些劳动者认为自己是到外地打工,社会保险自己享受不到,要求公司将社保折算成现金和工资一起发放给自己,公司认为员工纯粹自愿,甚至还可以少支出部分费用,也乐得这样做,其实这也是无效行为,因为按法律规定,劳动者也有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不得放弃缴纳,如果劳动行政部门一旦查实有这样的行为,作为企业必定会受到行政处罚,因此企业这样做也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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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愿不缴社保企业面临的五大风险: (一)工伤、医疗赔偿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即使劳动者确实是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仍不能豁免工伤、医疗费等赔偿责任。 (二)劳动用工风险: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养老金的支付风险: 人社局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有法院依据,具有法律强制性。用人单位与职工约定,由职工本人自行缴纳,是与法律强行性规定相违背的。 (四)法律诉讼风险: 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将面临直接划拨、扣押、查封、拍卖等强制征收法律风险。 (五)行政处罚风险: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会受到的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限期缴纳。 2、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的数额为每逾期一日加收所欠款额的2%。 3、对欠缴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
实践中经常有单位与员工书面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或要求员工确认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中签字。确认此类协议或承诺书的效力,实践分歧很大。 一方面,它往往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少地方司法实践中,考虑到当地的社会保险实际缴纳情况,会有条件的认可此类协议的约定的效力。 另一方面,社会保险缴纳过程,伴随着国家利益,并非员工、用人单位双方可以约定,长远趋势来看,司法裁判部门会更倾向于以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否定此类协议或承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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