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营企业的一个特别之处,即公司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的产生,根据合营企业法的规定,可以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从实际情况看,合营企业的董事一般由合营各方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委派和撤换,而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大多由大股东指派。 在本案中,原告系被告的大股东,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同时也是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当原告起诉被告时,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张某能否代表被应诉? 我国民诉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一般而言,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本公司进行诉讼。但是,我国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由此可以推出,公司董事应当维护本公司利益,不得损害本公司利益、不得谋取私利。 张某作为被告公司的董事长,是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同时张某又是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张某以被告法定代表人身份代表被告应诉,明显与被告公司利益存在冲突,显然对被告不公正。本案中,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这种情形没有出现。 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公司法对上述情形下的公司诉讼代表权的确定未作规定,遇此情形,审理中可加以诉讼引导,根据公司章程或者由公司其他董事协商,来确定公司的诉讼代表人。 据了解,司法实践中通常采取以下方式来确定公司的诉讼代表人: (一)公司章程对公司诉讼代表权的人选确定有约定,按照章程约定。 (二)建议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或以股东协商方式选定公司诉讼代表人。 (三)公司不能通过股东会或协议方式确定诉讼代表人的,对没有董事会的公司,通知副董事长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对未设董事会的公司,通知其他董事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其他董事有两人以上的,可协商确定其中之一。协商不成的,法院可予以指定。 (四)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中无合适人选的,基于公司监事会的法定职责,法院可指定公司监事会主席或执行监事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五)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确定,法院可指定与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股东、董事提起的诉讼没有明显利害关系的其他股东作为公司诉讼代表人。 公司诉讼代表人确定后,公司诉讼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公司诉讼代表人可以选聘代理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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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告公司,要按照实际情况决定诉讼代理人。诉讼活动开始后,由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公司章程对公司诉讼代理人有约定的,那么可以按照章程的约定来处理。也可以通过召开临时的股东大会,或者通过股东协商的方式决定公司诉讼代表人。不能通过临时的股东大会,或者通过股东协商的方式决定公司诉讼代表人的,可以通知董事会主席代表参加诉讼。
《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由于我国是单一法定代表人制度,当法定代表人死亡前没有进行变更的,就会影响公司民事权利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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