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人诉讼确定代表人有两种情况: 1、当事人一方虽然人数众多,但是在起诉时人数可以确定的;此时,先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或者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如果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必要共同诉讼情况下由当事人自己参加诉讼,普通共同诉讼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2、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并且在起诉时人数不能确定的;此时,先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再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60、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由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61、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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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由于我国是单一法定代表人制度,当法定代表人死亡前没有进行变更的,就会影响公司民事权利的行使。
公司法人(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经死亡的,仍可以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公司法人死亡的,对公司本身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不会产生影响,公司仍具有民法意义上的实体资格,所以仍可以直接起诉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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